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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两办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来源:未知 日期:2015/7/24 10:59:55 人气: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发挥全省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深化全省殡葬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实行殡葬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火葬区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修建超大墓现象较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盲目攀比、重殓厚葬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形成重视、支持、推动殡葬改革的思想共识。

  二、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

  全省党员、干部要增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责任意识,在丧葬活动中模范遵守殡葬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一)带头革除丧葬陋俗。党员、干部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搞迷信低俗活动。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不得乱埋乱葬。开展祭扫活动时,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党员、干部去世后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三)带头倡导绿色殡葬风尚。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殡葬改革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坚持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

  (一)落实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传播推动殡葬改革正能量。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为推进殡葬改革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加大对公益性墓葬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等行为。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坚决查处毁林造墓等行为。公安部门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违法违规燃放鞭炮等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到2016年,各市、县(市)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情况,适时修订《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完善殡葬服务和管理制度。要加大依法治理力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违法土葬、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的衔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葬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激励引导,推进绿色殡葬。要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逐步健全以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要进一步推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风尚。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以群众畅谈、公益宣传、网民互动、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生态安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宣传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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